SDPR-2017-04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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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防发〔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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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报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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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和规范省级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工作,省人防办设立了省级人防政务服务大厅(对内称行政审批室),统一受理和送达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及报送要求
行政审批室具体受理2项(9个子项)行政许可,包括:乙、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
各单位所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行政审批室受理,可采用当面办理或快递送达的方式报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材料。报送时,要注明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必要信息。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待材料补齐后再予受理。
二、省级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提报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乙级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3.业绩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人防监理业绩表;
(2)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变更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其他材料(复印件1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3)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3.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三)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延续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3.业绩材料(复印件2套),包括:
(1)人防监理业绩表;
(2)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竣工工程需要)。
(四)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变更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其他材料(复印件1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3)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六)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延续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3.业绩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人防监理业绩表;
(2)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竣工工程需要)。
(七)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设计单位建筑工程资质证书副本;
(3)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变更注册或初始注册需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防防护工程师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二级防护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含发票及含险种的明细表);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1)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所列业绩的证明图纸,图纸应加盖城建档案馆印章或施工图审查章(复印件1份)。
(八)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变更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九)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延续行政许可
1.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综合材料(复印件2套,审验原件),包括:
(1)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2)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份);
(3)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变更注册或初始注册需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4)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防防护工程师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二级防护工程师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含发票及含险种的明细表)。
三、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洄龙路1号A105室,邮编:250014,联系人:时红梅、刘磊,电话(传真):0531—67625340。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23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报送的通知》(鲁防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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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2.人防监理业绩表????
?? ??3.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4.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5.《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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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6日